银川分局警示案例:违法超限运输必严惩
近日,宁夏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银川分局执法六大队通过科技手段,成功侦办了一起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处罚案件。
2024年3月20日上午,银川分局执法六大队执法人员张军、马红峰开展大件运输车辆事中监管,通过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高速公路门架原始流水查询车辆运行轨迹发现,浙江某运输有限公司九轴重型货车于3月19日15时33分从贺兰山东路收费站驶入高速,18 时33分行驶至萌城连接处至宁甘省界上行龙门架处,从宁甘省界驶出宁夏进入甘肃境内。该车是3月15日执法六大队执法人员在卧龙变压器厂勘验过的大件运输许可车辆,此车当时勘验结果是:车货总重80.48吨(超过限定标准31.48吨),车货总长17米,总宽3.2米(超过限定标准0.65米),总高4.5米(超过限定标准0.5米),申请线路为G109-贺兰山东路收费站-G6京藏高速-惠农收费站-G110-石嘴山某钢股份有限公司,经实际行驶轨迹与其办理的《超限运输通行证》审批的路线进行核对,发现该车未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本案中该公司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规定给予处罚,《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公路管理部分8-2、9-2、9-3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元整(¥16700.00)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各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运输法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严禁安全警示标志不全上路行驶,严禁达到护送标准无护送车辆护送上路行驶,违法超限运输的一经查实将会受到处罚。(银川分局 马红峰 宋国庆)
